关于天津东丽政府文件[2004]1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2:31:02
1.这个文件全文谁可以提供一下 我从网上找不到
2.这个文件废除没有废除

东丽政发[2004]15号

主题“关于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征地补偿费涉及计划生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发出时间为,2004年3月1日。
15号文件第一条称,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含子女未满14周岁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下同),各奖励0.2人份。
第二条称,对获准生育第二胎,但在当年内退掉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各奖励0.25人份。
第三条称,对子女年满14周岁以上,未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在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保证不生育第二个子女协议后,各奖励0.15人份。
第四条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的夫妻,依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决定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各享受0.5人份。
第五条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未依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决定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2002年9月1日起加征2‰的滞纳金。在规定时限内交足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的,各享受0.4人份,否则不享受征地补偿费。
第六条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三胎的夫妻,不享受征地补偿费,但仍须依照本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